白银有色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银有色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民申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有色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白银有色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是:(1)***并未擅自用水,**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2)误工费应依据2014年职工平均日工资120元计算,二审法院延用2013年农林牧渔行业每日70元计算错误。申请人有关交通费及间接损失的诉求客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称未擅自用水、交通费客观存在,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按2014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和赔偿间接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雷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