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704号
原告: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天水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