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560号
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义务商贸城22栋-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485200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孵化园6#楼3楼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4KXB6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93号科力集团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EXP9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圣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由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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