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11-1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辉,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少琪,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代交保全材料。
被申请人:山东聚仁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设街北首3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刘连同,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并提供保单号为667313118182022000××××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文书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于2022年7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刘连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账号:6217********存款160000元,实际冻结101.3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信用卡中心账号:6222********存款160000元,实际冻结7.76元,冻结期限一年。
2、于2022年7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仁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80********存款160000元,实际冻结2.42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