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山东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11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辉,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少琪,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代交保全材料。
被申请人:山东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建设街北首3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刘连同,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为667313118182022000××××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连同的银行存款16万元(账户信息见财产线索)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