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394939A。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辉,江宪成,均系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借款55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未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5月27日、2021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0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经向当地居民询问,均不认识此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2021年10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线下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姬艳花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