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111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保全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