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880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市岱岳区范镇上埠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申请人山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2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其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572000元的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