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347号
申请人: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
县205国道冯家铺村以北。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5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