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

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78号
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冯家铺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冯寿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3元,减半收取计23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北北
人民陪审员  吴金宽
人民陪审员  侯锦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家丽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278号
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冯家铺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冯寿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公益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3元,减半收取计23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无棣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北北
人民陪审员  吴金宽
人民陪审员  侯锦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