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冀0826执保350号
关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申请人要求如下:
对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保全。
经查将可保全内容提供如下:
对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3200××××0518账户;中国民生银行的6311××××546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的3200××××8668账户;招商银行的5239××××0022账户;兴业银行的4030××××3354账户;交通银行的385046010018010075634、3850××××697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的1022××××6009账户;招商银行的5239××××0166账户;中国民生银行的6343××××5553账户;账户予以保全完毕。
依据当事人申请,我院已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可用金额1055052.78元,实际共冻结账户可用金额375538.18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7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