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957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8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