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8957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8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