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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38号 申请人: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6号楼2层M区5室。 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10号。 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8号。 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233.34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9,233.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