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38号之一 原告: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6号楼2层M区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追来,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10号。 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富前路68号。 原告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66.10元,由原告上海庄生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