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佰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佰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97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被告:山西佰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佰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