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特30号
申请人: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甲34号1幢9层907。
法定代表人:邝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广山,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北京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华,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照明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明照明公司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裁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应予撤销。1.仲裁裁决第一、四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华明照明公司与***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只有保密条款,并未涉及竞业限制条款,***也未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公司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竞业限制补偿金。2.仲裁裁决第三项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举证证明华明照明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其未能举证证明,对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3.仲裁裁决第三项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华明照明公司人事专员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但其在离职前清空了电脑里所有资料,并疑似自行取走了辞职申请书,现华明照明公司不持有该申请书,***隐瞒了该证据。4.华明照明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
***称,不认可华明照明公司的申请请求。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明照明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裁决书,裁决:一、华明照明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工资7841.6元;二、华明照明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25.2元;三、华明照明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3.6元;四、华明照明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0月2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661.38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首先,华明照明公司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但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次,经本院审查,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再次,华明照明公司未举证证明***持有并隐瞒辞职申请书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华明照明公司主张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圆欢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