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278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航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甲34号1幢9层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291905W。
法定代表人:邝广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明公司支付我因拒不履行仲裁委下发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仲裁裁决书的加付赔偿金30,291.7元;2、判令华明公司支付我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1日迟延履行金541.3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华明公司,2019年7月3日被辞退,2019年6、7月工资至今未发。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要求华明公司十日内支付,但公司拒不支付。因单位拖欠工资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18127号仲裁裁决结果。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规定,要求加付赔偿金30,291.7元,同时支付延迟金541.3元。
华明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曾以要求华明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工资、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加班工资、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裁决书,裁决:1、华明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工资7841.6元;2、华明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25.2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3.6元;4、华明公司支付***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661.38元;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现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明公司未向***支付仲裁裁决款项。***此后以要求华明公司支付拒不履行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8127号裁决书支付加倍赔偿金及迟延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在特定情形下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的法定权限,且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时,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的工资报酬系经仲裁的裁判文书判令由华明向***支付,而在双方进行上述仲裁程序之前***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诉,不存在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形。本院对***要求的赔偿金不予支持,***主张的延迟履行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