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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23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办事处安置一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神奇东路金城大厦一、四楼。
负责人: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系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住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木贾村四组77号。
上诉人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露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太平洋保险公司不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还需分别退还露露物业公司及***垫付的医疗费用,应视为生效文书已经认可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侵权人****依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至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的20%以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露露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当;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侵权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有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追偿,本案判决中确认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诉讼费并未包含在赔偿限额内,亦不属于赔偿范围,一审判决露露物业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四、***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露露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露露物业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太平洋保险公司、***二审均未作答辩。
太平洋保险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一、露露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支付贵E×××××号车肇事赔款138976.8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露露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7日***驾驶贵E×××××号自卸货车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由***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贵E×××××号肇事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5月30日,***、***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该两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138476.82元(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138976.82元。
另查明,贵E×××××号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系露露物业公司,***系露露物业公司雇佣的驾驶员。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其性质是居于保险合同约定而替代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解释只确定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款,因侵权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有权就此部分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侵权人***系持有的驾驶证与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法可就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替代其赔偿***、***的122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441元(依诉讼费收费标准计算,扣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该两案中在商业险赔偿额中应承担的诉讼费所得)进行追偿,追偿金额总计12244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请的利息超出了其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公司就其在商业险责任比例范围内给付的赔偿款要求追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贵E×××××号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系露露物业公司,***系露露物业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双方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露露物业公司在雇佣***作为公司驾驶员时未审查其驾驶资格,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受害人受伤的情形,故应由露露物业公司作为***的雇主依法承担返还该122441元责任。据此,一审依据上述理由及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款122000元、诉讼费441元,合计12244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178元,被告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能否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三、太平洋保险公司能否追偿诉讼费用;四、***是否应与露露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露露物业公司具有追偿权。
针对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已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的赔偿款,因侵权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有权就此部分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具有法定追偿权,所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生效判决虽明确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露露物业公司及***垫付的医疗费用,但并不能视为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不具有追偿权。
针对争议焦点二,保险公司可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主张追偿权,从文义上理解,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不应低于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即应全额追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得出结论,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均是全额赔偿责任,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三、保险公司的追偿比例问题属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分担,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自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明确的免责事由,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盖章确认,应当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四、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看,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中间责任,无证驾驶人才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五、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将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要求无证驾驶侵权人承担交强险全部责任即体现对无证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针对争议焦点三,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可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保险公司可追偿金额部分相对应的诉讼费用,也应由无证驾驶侵权人承担,故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可追偿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针对争议焦点四,被上诉人***系上诉人露露物业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案涉事故车辆系露露物业公司所有,其将该车辆交由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本身具有过错,而***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露露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雇员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露露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上诉人黔西南州露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陆**
审判员XX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