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佳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中石油运输甘肃分公司、某某、陇南市佳欣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中太平洋财保张掖支公司、中人财保陇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2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告唐和平。
被告陇南市佳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01号(金荣综合楼)。
负责人***,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盘旋路。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锁永福。特别代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佘兴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