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8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龙池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唐徕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保伏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园主任。
申请执行人银川龙池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唐徕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市唐徕公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民申1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104执8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国印
审判员 戴岩松
审判员 曾承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记员 陈望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