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楼。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西。法定代表人: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杨*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截止2021年12月2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48万元,被执行人按每月100万元支付,直至1148万元案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支付延迟履行就等任何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6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