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312号 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办公楼**3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森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迈森公司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80元,减半收取计137490元,由原告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