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312号
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办公楼**3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森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迈森公司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80元,减半收取计137490元,由原告原告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