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2执恢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 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18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2.0526万元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2执825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沈阳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为被执行人还款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案款2635357.03元。后该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以和解协议及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2执恢218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大厂回族自治县地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权财产价值不大,根本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处置这些股权,不但不能使他的债权受偿,还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同意垫付评估费且不同意处置该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第三人沈阳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并于2020年8月3日于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0177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王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