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西。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恢复执行的关于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01732.93元,执行依据: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做出的(2018)**终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对于本案执行案款(包括判决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全部案款)于2023年12月27日双方自愿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410万元了结,并从2023年12月份开始给付,每月给付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晋06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