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53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城A区9号楼907室(被告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