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2538号
原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振兴路00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1MA7MKET5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907室,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31781539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