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2执2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1743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小发,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小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59555元及利息及诉讼费损失8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19年10月17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2执26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