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1875号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东北堍。
法定代表人:孟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396-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根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