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7472号
原告:***,男,***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39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174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庞新生与被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新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庞新生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韩国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
书记员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