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91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东环广场****010077499916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浩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