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豉湖路**。
法定代表人:梁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江,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些伤情经治疗可以好转或者恢复,伤残程度鉴定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两次鉴定的身体部位相同,一审判决以“认定椎体压缩性骨折应以椎体实际受压缩最显著部位的压缩比例来确定,计算压缩程度时,应尽可能客观反映实际受压缩的情形,并从最大程度保护伤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由,采信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构成伤残。***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涉及的请求金额有近7万元,为本案基本事实,一审判决采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而没有就两次鉴定意见的具体依据、鉴定人资质等作具体深入的调查,两份鉴定意见,何者可以采信,***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难以判断,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