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1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豉湖路**。
法定代表人:梁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学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祖,荆州市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滩桥镇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群峰,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荣居,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滩桥镇园林路**iv>
负责人:孟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系滩桥司法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上诉人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与相关赔偿义务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滩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湖北新一线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