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光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光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特191号
申请人: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与长江西路交口岳西新村A区7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4wr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光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街道办事处东红庙村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7***77***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光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合肥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思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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