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与***、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财保684号
申请人*遵田。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40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所有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