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1执2384号
申请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02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c1地块项目车库门采购合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博大门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邮寄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