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酒泉市泰禾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3009号之二******
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利民西巷2号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被告:酒泉市泰禾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神州路东侧(三正学校后)。******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泰禾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130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酒泉市泰禾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酒泉市泰禾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