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897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489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街**东方红郡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应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潇,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风度柏林**楼**v>
法定代表人:刘文虎。
原告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5月31日,原告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南京睦坤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1994元由本院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陶媛
书 记 员 叶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