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01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南路13号院2号楼6层630。
法定代表人:秦玮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4号楼7层706。
法定代表人:刘文虎。
本院受理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坤农业公司)诉北京***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京0102民初10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北京***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该财产保全错误,应该立即解除。理由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北海公园温室项目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蓉坤农业公司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辉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委托案外人胡树祥向蓉坤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虎支付工程款15万元,蓉坤农业公司向***辉公司出具了收据,有刘文虎签名并加盖公章,但至今未开具发票。2019年2月25日***辉公司通过公户向蓉坤农业公司公户支付工程款40万元,蓉坤农业公司开具了40万元的发票;***辉公司共计向蓉坤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蓉坤农业公司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辉公司提供工程竣工报告,也未给***辉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后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同意***辉公司无须再其支付任何工程款。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蓉坤农业公司违约在先,完全是“恶人先告状”,在其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涉案施工合同情况下要求法院冻结***辉公司名下187675.72元的财产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冻结***辉公司187675.72元财产会给***辉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上,***辉公司提起复议,请求立即撤销(2022)京0102民初1016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辉公司187675.72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蓉坤农业公司针对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蓉坤农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辉公司提起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