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45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砼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证达路6号院4号楼7层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砼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宁0104财保5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大兴支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13963元) 后******砼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砼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砼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蓉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大兴支行营业部,账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