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财保335号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住所地:凯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名下银行存款1417200元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银行账户:52×××16)的存款141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