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执保301号
申请人贵州黔沪壹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凯里市金井路。
法定代表人时学健。
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
住所地凯里市环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黔沪壹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州贵州黔沪壹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银行存款1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保单号为65314128020180000002号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