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住所地:贵州省**市环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前保全申请人:中国冶金地质总队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复议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以下简称“地质六总队”)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执异1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人民法院查明,中南勘查院向本院申请对地质六总队的1417200元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中南勘查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黔2601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银行账号:52×××16)的存款1417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南勘查院提供了《工程价款结算表》,该结算,表中加盖有地质六总队及中南勘查院的公章,工程结算价款为1920000元。中南勘查院申请对地质六总队的存款14172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地质六总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银行账号:52×××16)的存款1417200元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市人民法院所冻结的存款数额未超过争议的数额,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地质六总队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地质六总队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9)黔2601民初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从江丙妹镇平豪村滑坡治理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从江丙妹镇平豪村滑坡治理工程设计委托被申请人实施,明确申请人需要支付被申请人设计费5.65万元,该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合同金额仅为5.65万元,但被申请人却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的1417200元存款,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经营活动和经营信誉。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表》中记载的9个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其他8个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合同,均是被申请人与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是与分公司沟通、对接,向分公司出具票据,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据此,申请人以《工程价款结算表》为依据,申请保全申请人的存款,是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本案复议申请人地质六总队是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申请。**市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异议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复议申请。
二、变更贵州省**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执异174号执行裁定驳回贵州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异议请求为裁定驳回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