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技术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异178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国脉通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龙江省电信技术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服务公司)对本院查封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电信服务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均系企业之间内部文件,通过文件进行产权的流转,既不能对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示效力,亦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综上,电信服务公司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哈仲调字第0289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国脉经贸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3,612.00元,申请人杭州宏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违约金和保全费。二、被申请人国脉经贸公司到期不能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金38,680.00元及仲裁费用19,88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6)黑01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国脉经贸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房产,建筑面积636.89平方米,证号为00068827。
驳回案外人黑龙江省电信技术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邓杰 审判员  徐钊 审判员  冯媞
书记员  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