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6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商丘市夏邑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东温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32277132。
法定代表人: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抗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南角天伦经典小区6号、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739671。
负责人:董保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伟,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航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于2021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被告晨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抗抗、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许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晨航公司处的夏邑县建业幸福里工地干活,2020年9月21日原告在干活中不慎受伤,被告晨航公司将原告送往夏邑县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被告晨航公司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处投保了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9日,故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晨航公司辩称,原告系本公司员工,在本公司工地受伤,本公司在大地财险公司购买了工人团体保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辩称,1.被告晨航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工人投保有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在核实原告为被告晨航公司的工人且是在被告晨航公司处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受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2.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疗保险限额为每人6万元,但根据特别约定应当在扣除100元的绝对免赔额,医疗费再扣除在他处得到赔付后的剩余部分,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付责任;3.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每人60万元,但应当自受到伤害18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人体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法(2014)6号标准进行评残,十级对应的保险金为保额的10%,九级为20%依次类推,由于原告系单方鉴定,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评定,因此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4.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评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均不在赔付范围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5.由于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在计算伤残费用时应当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6.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进行索赔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原件,保险公司要求晨航公司提供;7.原告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晨航公司的员工。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单抄件,晨航公司出具的证明,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花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夏邑县法院(2021)豫142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提交证据有:投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被告晨航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晨航公司出具的证明,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花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告提交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42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相印证,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涉案投保单上仅有被告晨航公司的印章,没有被告晨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涉案保险条款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签章,不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将该保险条款交付给了投保人。故对其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1日,被告晨航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夏邑建业幸福里项目施工时意外摔伤。原告**摔伤后被送往夏邑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案显示住院期间自2020年9月21日至12月21日,实际住院91天,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支出医疗费42858.32元。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因大地财险公司未缴纳鉴定费而终止鉴定。
另查明,被告晨航公司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工程为夏邑建业幸福里项目,施工地址夏邑县东二环路南段西侧,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9日,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60000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60000元。晨航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大地财险公司确认收费并出具保险单。
本院认为,被告晨航公司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地财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系晨航公司的施工人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址施工时意外摔伤,大地财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确认大地财险公司应向原告**赔付意外残疾保险金120000元(600000元×20%)、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4207元【(42858.32元-100元)×80%比例】,合计154207元。本案大地财险公司提供的被告晨航公司的投保单上仅有被告晨航公司的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不能证明大地财险公司以何种方式、向何人履行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大地财险公司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晨航公司投保时,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给了被告晨航公司。且涉案投保单特别约定3.大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扣除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的部分或全部补偿后,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该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内容上有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承担的意思表示,属于免责条款,在大地财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交付给了投保人、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其关于医疗保险金由医疗费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再扣除在他处得到赔付后的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自愿放弃要求晨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542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晨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吕 朴
审判员  蒋昊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