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见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见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轻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724

申请人:南京见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553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轻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大街338号创客广场A5-036

法定代表人:邵长钰。

申请人南京见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轻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 000元。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20199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见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轻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