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336号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渡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华庭商务中心2幢第6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