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维、何伟,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华庭商务中心2幢第6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娟。
被告:吴小四,男,1978年12月2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谊抗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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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