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839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839号之三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64199478E,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唐店街昆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5486539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2569109G,,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户部山商贸城A2-1-314
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5元,减半收取13947.5元,由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栾 云
人民陪审员  王金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