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220号
原告:**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马河金居花园6号楼第三户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福生。
被告:北京汇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乌马河青山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静。
原告**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汶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