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169号
申请人: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933401546,住所地涟水县保滩办事处十堡村。
法定代表人:宋大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锦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3MNJ7F,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2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恒星。
申请人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东顺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